說明: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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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9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已經2003年8月20日國務院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2003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認證認可活動,提高產品、服務的質量和管理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 本條例所稱認可,是指由認可機構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以及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動人員的能力和執業資格,予以承認的合格評定活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認可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制度。 國家對認證認可工作實行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下,各有關方面共同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的活動加強監督管理。 第六條 認證認可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鼓勵平等互利地開展認證認可國際互認活動。認證認可國際互認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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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诙l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痉ㄋQ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ㄔO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谌龡l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谒臈l 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谖鍡l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诹鶙l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并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 Ξa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谄邨l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提高產品質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產品質量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引導、督促生產者、銷售者加強產品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制止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保障本法的施行?! 〉诎藯l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h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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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認可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認可[2002]20號)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國家認可制度,加強對國家認可機構的監督管理,保證認證認可工作的質量,根據國務院賦予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的職責,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認可制度是指由國家實施的,對認證機構、實驗室、認證培訓機構、認證人員進行認可管理的制度。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認可機構是指由國家授權的,從事認證機構認可、實驗室認可、認證培訓機構和認證人員認可的機構。第四條 國家認監委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的認證認可工作,為建立和實施國家認可制度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國家認可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二)制定對國家認可機構的基本要求;(三)負責國家認可機構的設立、授權和監督管理;(四)公布國家認可機構名錄及相關信息;(五)制定、發布國家認可標志;(六)管理國家認可機構在認可領域的國際合作。 第五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過以下方式參與國家認可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一)在國家認監委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下,通過全國認證認可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有關認可方面的建議和意見;(二)通過參加設立在國家認可機構的相關委員會,對國家認可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三)推動本行業、本部門適用國家認可制度,促進認證工作的發展。第六條 國家認監委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建立集中統一的國家認可機構,履行國家認可職能。第七條 國家認可機構的設立由國家認監委進行審批。國家認監委對國家認可機構的基本條件、能力及其相關委員會的組成、章程進行評審后,頒發國家認可機構授權證書。第八條 國家認可機構應當符合相關國際準則要求并具備以...